什么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例题)
作者:注册公司 | 发布时间:2025-03-2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例题)
第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什么?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人提供原材料和常用材料,受托人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人为消费税纳税主体,受托人为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2、下列情形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A、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制造;
B、受托人首先向受托人销售原材料,然后接受加工应税消费品;
C、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购买原材料制造的应税消费品。
例1:甲地板厂(一般纳税人)生产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 5%),10 每月生产业务如下:
(1)购买素板 40%制作成 A 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 40 万元、税款 5.2 万元。
二是受乙地板厂委托加工一批。 A 型材实木地板,双方同意由甲厂给予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实木板材全部投入加工,加工后的实木地板将在当月交付给乙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标明扣除工资金额。 30.6 万元,加工费用 5 万元。
解决方法:业务(2)不是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根据消费税法的要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受托人给予的原材料和常用材料,受托人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但本例常用材料由受托人给予,不属于委托加工。
商业(2)消费税主体:甲厂。其计税基础明确方法:市场价格根据近期类似实木地板的价格而定。
应付消费税=40*5% 40÷40%*60%*5%=5(万元)(简化计算,不考虑购买应税消费品已纳税的扣除)
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人加工后向受托人供货时, 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假设受托方是 本人(包括个体户),受托人在取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人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
A、 受托人——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当缴纳交易税。
委托方纳税人纳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① 已 直销:按 销售记税。
② 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 组价记税(委托加工业务)。
B、 受托人(本人,包括个体户外)——消费税义务人,必须承担未扣税义务。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解决扣缴义务人处以应代缴税款50%-30%- 倍的罚款。
例2: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乙公司(一般纳税人)委托当地个体户王某加加
工业实木地板。A公司已经取回并销售了实木地板,但是没有入账,也不能提供消费税完税凭证。
解决办法:如果税务局发现纳税检查,应要求乙公司缴纳税款;如果乙公司属于逃税,应处以50%至50%的处罚。 5 倍的罚款。 王某个体户没有扣缴义务。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时:
1、应按 受托人类似于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
例3:以下是关于缴纳消费税可用计税基础的表述,正确的有(BD)。
A.获得生产要素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经营者类似日用品的均价作为计税基础。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首先以受托人类似日用品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基础。
C.自产应税消费品作为福利发放,应以经营者类似日用品的最大价格作为计税基础。
D.投资股票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经营者类似应税消费品的最大售价作为计税基础。
例4:丁酒厂受丙公司委托加工 20 吨粮白酒,双方同意由丙公司提供原材料,费用为 30 万元,丁酒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用 8 一万元,增值税 1.04 万元。同行业丁酒厂售价为 2.75 万元/吨。同行业丁酒厂售价为 2.75 万元/吨。
解: 由于丙企业提供加工原料,消费税主体为丙公司。
丁酒厂计算消费税从价部分计税基础=2.75*20=55(万元),从量部分计税基础为基础。 20 吨。
2、 如果没有类似的价格,根据 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构成。
A、应税消费品从价记税组价:
例5:10家公司是增值税普通纳税人, 每月购买一批木材,取得50美元的增值税发票。 万元、税款 6.5 万元;将这批木材运到乙公司委托其加工木材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专用票,标明运费。 1 万元、税款 0.03 万元,委托加工费支付未税 5 万元。假定乙公司没有同行业对外销售,木质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率为 5%。假定乙公司没有同行业对外销售,木质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率为 5%。乙公司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税=(50) 1 5)÷*5%=2.95万元(1-5%)。
B、应税消费品复合记税:
计税价格从价格税构成=(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总数*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6:本市烟草集团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烟草批发许可证,3 每月购买已税烟丝 800 万元(无增值税),委托 M 公司加工甲类烟草 500 箱,M 公司每箱 0.1 加工费用扣除一万元(未税), M 根据正常进度,公司加工制作烟草2000 箱子由集团公司取回。 M 企业没有同行业的售价。(烟丝消费税率为 30%,甲类卷烟消费税为 56%加 150 元/箱)
解决方法:M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0.015 (800*200÷500 200*0.1 200*0.015) ÷ (1-56%)*56% =439.55(万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取回后销售。
1、立即出售(不超过受托人的计税价格): 不再缴纳消费税;
2、提高销售价格(高于受托人的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并且允许扣除受托人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7:2020年,一家涂料生产公司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年 7 每月生成以下业务:(涂料消费税税率 4%)
(1)15 日本委托某涂料厂乙加工涂料,双方同意由庚公司提供原材料,材料成本 80 万元,乙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加工费用 10 一万元(含代垫辅料) 1 万元)、增值税 1.3 万元。乙厂没有同行业对外销售。乙厂没有同行业对外销售。
解决方法: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 10)÷(1-4%)*4% =93.75*4%= 3.75(万元)
(2)28 日庚公司收回了委托乙厂加工的涂料,并于本月出售。 获得不含税销售额的80% 85 万元。
解决方法:受托人的计税基础=93.75*80%=75(万元)<市场价格 85 万元。
庚公司 消费税=85*4%-75*4%=0.4(万元)
原因:受托人取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以高于受托人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照要求申报缴纳消费税,并允许扣除受托人在计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业务相互税务处理汇总: